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以下情况涉及的财产通常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法律依据和情形如下:
一方的婚前财产
包括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若未通过协议转化为共同财产,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
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具有人身专属性,归受损害一方所有。
专用生活用品
如个人衣物、化妆品、首饰等,通常视为个人财产。
遗嘱或赠与明确归属一方的财产
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财产仅归夫妻一方,则属于个人财产。
非夫妻名下的房产
以他人名义购买,产权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房产。
未完成过户的受赠或继承房产。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
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子女一方且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
未取得产权的房产
如未获得产权证的房改房、未审批的自建房等。
协议约定不分割的财产
若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可暂时不分割财产,但后续仍可依法主张分割。
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
如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需依法单独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个人财产范围。
法院处理原则:优先协商,协商不成时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判决。
提示:若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财产,可在3年内向法院起诉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