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使聊天互动记录成为有效证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合法性:证据的收集方式要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聊天记录,如侵入他人账号等。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通过公证等方式对聊天记录进行保全,以增强其证明力。
2. 真实性:聊天记录必须真实存在且未被篡改。可以通过原始载体(如手机)展示完整聊天内容,还可通过公证等方式增强真实性。电子数据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流动性,《民事证据规定》第93条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供了考量因素,并赋予了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为审判人员对电子数据的采信认定提供了指引。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载体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聊天记录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被篡改或伪造。为了确保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可以采用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手段。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94条,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证据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经过公证的网上聊天记录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 关联性:聊天记录的内容要与案件事实有实质联系,能够对案件中的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不同的证据类型可能需要不同的关联性证明方式。不同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包括内容关联性与载体关联性,即双联性。聊天记录必须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或情况。如果聊天记录与案件无关,那么它将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载体关联性是指网上聊天记录的信息载体同当事人或者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它不能仅仅理解为信息载体同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关,而必须考虑案件中的争议事实在虚拟空间的具体呈现。电子证据的载体关联性具体包括身份关联性、行为关联性、物(介质)的关联性、时间关联性、空间关联性。
综上所述,要让聊天互动记录成为有效的证据,需要确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同时,在收集、保存和提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应该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范,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