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例如,合同、信函、照片、录音录像等。收集证据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非法窃听、窃录他人隐私是被严格禁止的。
当自行收集证据困难或无法收集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此类证据可能涉及国家机关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自行收集的证据。
对于某些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才能获取的证据,如鉴定结论、审计报告等,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审计。
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并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途径,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