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复杂家事场景中,可能需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 同居或婚礼证明: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 再婚证明: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 下落不明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 军人身份证明: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 健康状况证明: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 犯罪记录证明: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 感情状况证明: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 过错行为证明: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 子女信息证明: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 抚养条件证明: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2. 抚养费依据: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3. 财产证明: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14. 财产性质证明: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5. 金融资产证明: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6. 债权债务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个人债权债务)的证明。
17. 住房情况证明: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8. 继承相关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折价清单;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19. 其他证据:如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等。
以上证据清单涵盖了婚姻家事继承案件中常见的44种证据。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